什么是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绝对主义同“相对主义”对称,一种把事物和认识绝对化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观点。它和相对主义一样,都把客观事物和人的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完全割裂开来。

相对主义是一种认为观点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因立场不同、条件差异而相互对立的哲学学说。

相对主义只承认相对性,否认绝对性,绝对主义只承认绝对性,否认相对性。绝对主义把事物绝对化,认为一切事物都是从来如此,永远如此,不承认一切过程都有始有终,一个过程可以转化为另一个过程。

绝对主义就是认为凡事都有规律,不会出现特例的信念。绝对主义者认为事情的真相是清晰的,确定的简单的。但现实中事情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复杂的。由于他们不合理的期望,绝对主义者在思考中缺少耐心因此会过于简单化和草率地得出结论。

而且,一旦他们下定决心,他们会比批判性思考者更加教条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他们不乐意去接受挑战他们观点的证据。一旦一条原则设定好,绝对主义者就会拒绝去接受意外。

相对主义的实质是:一个概念有确定的形象概念,但没有确定的抽象概念,那么此概念就是相对概念。像这样的概念就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能根据抽象概念的大小来相对的判断对与错。

扩展资料;

相对主义中的道德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强调道德都是相对的,当我们说“道德上正确的”这一个形容词时,它所形容的只是某一行为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而已。简言之,某一个行为A在X社会中是道德上正确的,但也完全可能在Y社会中是错误的。

因此,当我们说“行为A是道德上正确的”这句话时,我们要么是省略了“在某一个社会之中”这一个限定词,要么这个句子就不存在意义。也就是说,道德相对主义主张不存在所谓的“普世道德”,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

道德相对主义的意义,道德相对主义的主张在当下全球化的环境之下似乎有着某种特别的文化意义——由于不同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不一样,所以不同社会道德规范之间应当相互容忍,而这种容忍的心态则为文化的多元性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相对主义

百度百科--绝对主义

首先来说绝对主义道德观:

绝对主义,absolutism,顾名思义,就是永不改变的认为人们的善恶观念和道德规范是永恒不变的超历史的范畴,例如:古希腊柏拉图把善作为一种永恒不变的真理,不随着时间的流失而改变。而我国董仲舒提出“天不变,道亦不变” ,也是伦理绝对主义的一种表现。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

但:社会是随着时间变化的,看待的角度不同,也无对错之分,哲学不是数学,没有绝对的对错,例如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考试同学作弊,我举报,但我失去了所有朋友。到底是否应该举报。(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而功利主义道德观为:

道德的标准是功利,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例子:像说谎一般来说是不对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义者会认为说谎是对的,像善意的谎言、为保守国家机密而说谎等。

而根据这种标准,会有一个世纪难题,也是最简单的例子:电车问题,你是选择撞死五个人,还是控制它,撞死一个无辜的人功利主义,因为其本质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幸福指数最大化),所以选择的,一定是撞死那一个人

区别:

但一定是对的么? 在罗翔老师看来,如果可以这样分的话,五个人分别少了胳膊、腿、肝、肾、手,那直接随便抓一个人奉献,来挽救这五个人的性命,牺牲一个人救五个人,你愿意么???(前提是,这些人没有高低贵贱,而且一定能救活)(这里没有答案,不用顾虑你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确和错误。)

因为:功利主义会选择利益最大化,所以会牺牲一个人,救五个

而绝对主义,因为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牺牲一个无辜的人,是错的,所以不会这样做。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我个人认为: 现实生活中,多一点功利主义(因为生活中多为结果论),个人生活中,多一点过程论(不属于以上两个,硬要说就说变化主义吧 哈哈)。分析的时候,多一点相对主义(考虑多种情况),判断的时候,多一点绝对主义(下判断只说最优解)。

绝对主义(absolutism)和专制主义(despotism)的区别是有争论的而并不是已经明确了的。这个争论原来在中国不存在,因为在中国的翻译中,absolutism有很长时间是直接翻译成“专制主义”的。——不过这件事能够发生的本身就是一件很搞笑的事情。

也就是说,这里面的区别还是存在的。

首先,是所使用的范围的区别。absolutism是主要用于西方政治史中的术语,而despotism则是多强调东方的。你会看见,在西方的著作中(不是国内的乱七八糟的书),absolutism的使用范围是宗教改革以后的西欧强权君主,如Henry VIII、Louis XIV、Friedrich II等;而despotism则用于谈东方的政治远多于谈西方的政治。

继而,便是程度上和性质上的区别;这也决定了这两个词的使用范围的区别。这是西方历来的看法:即西欧的君主制度与东方的君主制度存在很大的区别:西欧的君主制度是属于“守法型”的,是一种法制下的政治;而东方(近东及其以东)的君主制度则是一个人统治所有人的暴政、是没有法制的。这种意义上的政体划分,最典型的就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作的政体分类。像后来的魏特夫,在他的书中,甚至论述了“东方专制主义”在根儿上的起源。也就是说,固然君主的权力在absolutism和despotism下都是强大的,但是absolutism下的君权在理论上并不是无所限制的,而是受到法律与社会等级的制约;而despotism下的君权则除了受到宗教上可能的制约以外是肆无忌惮的。可以说,despotism下的社会是平等的,因为出了君主以外,其他人的权利都没有任何的切实保障,都是平等地享有“恐惧”。

最后,是在历史实际中的区别。事实上,absolutism下的西欧君主确实没有像despotism下的奥斯曼苏丹和中国皇帝等人一样的那么强大的权力。在英国,地方贵族势力和议会一直制约着王权,直至absolutism在光荣革命、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案等中失败而转变为constitutional monarchy。在法国,除了Louis XIV时代君权到达顶峰以外,法国国王无不受到三级会议、最高法院以及几个大贵族的牵制。在普鲁士,Friedrich II不能无视容克们的存在,而早期的多数普鲁士君主甚至不把自己当成一个地位在他人之上的国王、而仅仅是一个国家机器上的零件、一个低调的“第一仆人”。这种事情在中国是罕见的。除了魏晋时期和其它一些短暂的时期外,中国的皇权是强大的。有的时候似乎皇权被宦官或外戚篡夺,但是这无异于证明了“皇权”(而不仅仅是皇帝个人的权力)的强大(所谓皇权的“旁落”而非“衰落”)。——不过,这一点你现在即使理解不了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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