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里,什么是前手和后手?

后手:是指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持票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在票据关系上,后手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对最终的持票人来讲,也负有保证持票人能够获得付款的义务。  

前手: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票据具有流通性,在多次背书以后,票据就会实现多次转让,也会出现多个人的签章。前手就是相对于目前持有该票据的人而言的,他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进行背书签章的人。  由于前手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他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保证持票人能够获得付款的义务。

前手和后手是相对而言的,某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既可能是前手,也可能是后手。他相对于在其后面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或才持票人而言,是前手;相对于在其前面签章的票据债务人而言,是后手。区分前手与后手,在票据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等等。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先手就是,先出手的意思,能直接对敌人照成眩晕的技能叫先手技能,比如锤子、穿刺,有一定的时间后到达或者不稳定的控制叫做后手技能能,比如船长的水,和船。船长因为有X标记是可以三连先手的,白虎的箭通过预判射中对手 就叫先手箭,等别人控制住以后再放就叫后手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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