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如下:

含义不同

1、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转移权不同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债务人无法使用质押物。

2、抵押抵押不转移抵押物,在债务存续期间债务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抵押对象不同

1、质押对象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2、抵押对象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

对象损坏承担人不同

1、质押后质押物的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2、抵押后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法律含义不同

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行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违约前,仍归债务人自身所有;而质押则改变了财产的保管状态,由债权人保管。

2、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不同

一般情况下,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能生效,抵押权才成立;质押则必须要进行登记,只需转移财产的占有即可。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质押合同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3、标的物不同

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办公楼、厂房等等,也可以包含动产,比如汽车、机器设备等。质押物主要是动产,比如股份、股票等等。

4、实现方式不同

签订抵押合同后,一旦债务人违约,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抵押物的评估拍卖;而签订质押合同后,一旦债务人违约,大多直接变卖。

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方式,他们的不同在于:

生效时间不同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那么哪些财产在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呢?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以林木抵押的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动产质押的生效时间,《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拓展资料:

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较为复杂,分三种情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权利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由于抵押物与质押物受控状态不同,因而他们的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抵押权的债权实现法律规定:

以抵押方式作为担保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抵押人可以对其抵押物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再行抵押,往往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人。

因此,对多次抵押的抵押物,其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的清偿顺序是: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特别注意的是: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质押债权的实现,法律规定为: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款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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