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标准

青年入团后,应以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根据共青团团章规定,团员应按时自觉地交纳团费。这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团员组织观念强弱的表现。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 交纳3元;

(2)每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税后收入的千分之2。(如:工资收入5000元-5499元者,缴纳10元)。最高缴纳20元。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5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决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税后)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2.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2000元以下 (不含2000元) 者, 交纳3元2000 元以上(含2000 元) 者, 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 工资收入为5000 元— 5499元者, 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5.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 元—1 元, 具体数额由 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 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 每月交纳团费0.2元。

    6.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 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7.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 组织出具收据。

    9.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10.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 元 以上的团费, 全部上缴团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团委代 收, 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组 织部门,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企 业团工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 团中央基层组织 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1.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 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13.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14.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 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 团费应当于次年4 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团中央所收缴团费中的70%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

    15.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 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 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 上缴团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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