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1、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难以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因此采取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集体劳动所获得的产品平均分配,这也就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原始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为:土地公有制。

2、奴隶制社会(夏商周)

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于商朝,盛于西周。

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

农奴首先要在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且在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奴隶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描述的便是井田制。而井田制的实质是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

3、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时期人类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

战国时期,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秦统一六国之后在全国推行名田制,汉朝在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同时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按户籍计口授田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5、北魏至唐朝中期

北魏至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被废止。

废除均田制后唐朝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之为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6、北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实行方田均税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观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7、明朝

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折成银两,按田亩进行收税。实现了我国赋税制度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一、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二、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三、封建社会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来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二)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号)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三)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1946年《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四、新中国成立后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二)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开放以来

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土地制变迁轨迹沿着土地国家所有制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为主的私有制变迁。

地主对土地的不断兼并, 使得国家所有土地和自耕农土地日益萎缩, 直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 社会腐败不堪、税负繁重、农民受到压迫和剥削以至于难以维持生计, 因而激起社会动荡、农民起义, 推翻封建统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点。

然后, 新一轮的地主所有制又开始对土地不断兼并, 直到农民不堪重负、再次举义推翻当朝统治。这是秦汉以来不断循环上演的土地制度变迁轨迹。土地制度变迁与朝代跌宕起伏紧密相连。

历史不可改写, 但历史留下的经验深值反思。新时期土地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 现行土地制度的优势被弱化, 回顾、总结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史, 以期启发未来土地改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土地制度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 *** 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 *** 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直至民主革命后的土改才被消灭。

东汉时的豪强地主的田庄、各封建王朝时的田庄和土地兼并,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

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

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

如:西汉末年、唐朝中后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后期时,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

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 *** 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

如北宋中期王安石为抑制兼并而采取“方田均税法”;明朝中后期张居正则采取“一条鞭法”;唐朝杨炎实行“两税法”也有限制土地兼并的用意。

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认了土地兼并这一社会现象的前提下而采取的增加 *** 收入以巩固经济的做法,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对地主兼并土地有所约束,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而导致的农民战争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农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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