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等级制度?

第一方案的等级标志区分为警校、警尉、警长、警士四等十四级以及民警警校学员一种。警校、警尉各区分一、二、三、四各等级。一级缀星徽四颗,二级缀星徽三颗,三级缀星徽二颗,四级缀星徽一颗;警长、警士各区分三级,警长一级缀星徽三颗,二级二颗,三级一颗;警士及警校学员无星徽。

警校的等级标志底板,三边镶金黄色边,中心无镶条。警尉板横杠两道,警长一道;警士底板,一级缀竖条三道,二级两道,三级一道。学员底板四周均镶边,中间无缝条。

第二方案的等级标志区分为警司、警长、警士三等十三级以及民警警校学员一种。警司、警长每等各区分一、二、三、四、五个等级。一级缀星徽五颗,二级缀四颗,三级缀三颗,四级缀二颗,五级缀一颗;警士区分一、二、三级,一级缀星徽三颗,二级二颗,三级一颗;警校学员无星徽。

警司、警长的等级标志三边均镶金色边,警司标志中心无镶条。警长标志中心缀横镶条两道;警士底板无边及镶条。学员于第一方案同

第三方案的等级区分为警司、警校、警尉、警长、警士五等十五级以及民警警校学员一种。除学员外,每等各区分一、二、三等级,一级缀星徽三颗,二级二颗,三级一颗;警校学员无星徽。

警司标志底版的周边几中,于第二方案同,警校、警尉、警长均无边,警校中心缀横杠三道,警尉二道,警长一道,警士底板无边及镶条。学员于第一方案同。

等级标志均佩戴于常服上衣领口两侧,上距领边2.8公分,下距1.2公分,左右两侧斜边齐领口。

扩展资料:

一、 警官:

1、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4、准尉——准尉(最初将准尉设为警士的最高一等,后解放军将准尉列为干部/预备军官。为平衡起见,公安部将准尉改列为警官的最低一等)。

二、 警士:

5、 警士——上士、中士、下士;

6、 兵——上等兵、列兵。

公安警衔设上将至下士的五等十五级,在警衔前冠以“民警”称号。

工资等级制度工资等级制度指对从事不同岗位、担任不同职务的职工。

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操作熟练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劳动等级来相对区分其劳动差别,在按劳动等级规定相对应的工资等级标准,据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类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指对从事不同岗位、担任不同职务的职工,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操作熟练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劳动等级来相对区分其劳动差别,在按劳动等级规定相对应的工资等级标准,据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类基本工资制度。

注意事项:

1、工资等级制度一般采取计时工资制的形式,如工人的基数等级工资制、职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等。工资等级制度计量的是职工潜在形态的劳动,只反映其可能提供的劳动量。

2、而可能提供的劳动量同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往往存在差异。如果严格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就应在劳动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增减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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