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定义为:
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提供服务;
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
4、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显然,这一定义是和巴格瓦蒂等学者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服贸即服务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服务贸易一般情况下都是指广义的。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有:
1、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其中,服务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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