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而未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批而未供土地,是指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第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扩展资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

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度百科-批而未供土地

法律分析:批而未供的“批”,是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专指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办理,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规定,依照工作规范和程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网

原文地址:https://www.minzuwang.com/life/1022989.html

最新推荐

发表评论

评论将在审核通过后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