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哪些?

一、概念:

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引起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动作,也包括应该按照安全规程去做,而没有去做的行为。不安全行为反映了事故发生的人的方面的原因。

二、分类:

⑴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⑵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⑶ 使用不安全设备;

⑷ 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当;

⑹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⑺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等);

⑻ 在起吊臂下作业、停留;

⑼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⑽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⑾ 没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

⑿ 不安全装束;

⒀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法律分析:事故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作环境及制度上的缺陷等三个方面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不安全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像不佩戴防护用品、不按规章操作等等;物的不安全状态,首先是物的状态,像作业工具有缺陷、设备带故障运行等;环境的不安全及管理缺陷因素,像照度不足、作业场所狭窄、恶劣天气、像无制度、无措施等。 不安全行为是人表现出来的,与人的心理特征相违背的,非正常行为。人在施工作业中,曾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必然是不安全行为。人出现一次不安全行为,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然而不安全行为,一定会导致事故。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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