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4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划的的相关知识。
在我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其中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驻香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我国32个省级行政区包含了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对应的名称,简称,和省会有以下:1.北京市 京 北京2.上海市 沪 上海
3.天津市 津 天津 4.重庆市 渝 重庆
5.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 6.吉林省 吉 长春
7.辽宁省 辽 沈阳 8.内蒙古 蒙 呼和浩特
9.河北省 冀 石家庄 10.新疆 新 乌鲁木齐
11.甘肃省 甘 兰州 12.青海省 青 西宁
13.陕西省 陕 西安 14.宁夏 宁 银川
15.河南省 豫 郑州 16.东省 鲁 济南
17.山西省 晋 太原 18.安徽省 皖 合肥
19.湖北省 鄂 武汉 20.湖南省 湘 长沙
21.江苏省 苏 南京 22.四川省 川 成都
23.贵州省 黔 贵阳 24.云南省 滇 昆明
25.广西省 桂 南宁 26.西藏 藏 拉萨
27.浙江省 浙 杭州 28.江西省 赣 南昌
29.广东省 粤 广州 30.福建省 闽 福州
31.台湾省 台 台北 32.海南省 琼 海口
33.香港 港 香港 34.澳门 澳 澳门
中国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省会及简称如下所示:
一、23个省的省会及简称分别为:
河北省(冀,石家庄)、山西省(晋,太原)、辽宁省(辽,沈阳)、吉林省(吉,长春)、黑龙江省(黑,哈尔滨)、江苏省(苏,南京)、浙江省(浙,杭州)、安徽省(皖,合肥)、福建省(闽,福州)、江西省(赣,南昌)、山东省(鲁,济南)。
河南省(豫,郑州)、湖北省(鄂,武汉)、湖南省(湘,长沙)、广东省(粤,广州)、海南省(琼,海口)、四川省(川或蜀,成都)、贵州省(贵或黔,贵阳)、云南省(云或滇,昆明)、陕西省(陕或秦,西安)、甘肃省(甘或陇,兰州)、青海省(青,西宁)、台湾省(台,台北)。
二、5个自治区简称分别为:
内蒙古自治区(蒙,呼和浩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南宁)、西藏自治区(藏,拉萨)、宁夏回族自治区(宁,银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乌鲁木齐)。
三、4个直辖市简称分别为:
北京市(京,北京)、天津市(津,天津)、上海市(沪,上海)、重庆市(渝,重庆)。
四、2个特别行政区简称分别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澳门)。
行政区域划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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