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是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

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

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

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改,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 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关于到底应该是德治还是法治?这个问题在社会各界早有探讨。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立法制社会的大力倡导,呼吁法治的声音似乎更加强烈。为环境卫生立法,为预防自杀立法,为慈善机构立法等各种建议层出不穷。对立法如此热情,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需求和依靠性也在不断扩大,也间接反映了当前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与问题日益突出化。面对如此众多呼声,到底是不是好事?究竟原因何在?立法之后又能否解决根本问题?对于这些,我们都应该有深刻的思考。 前不久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个辩论话题:成都某资深律师建议为孝立法,正反双方对是否有必要作了激烈的辩解。正方认为,为保证子女孝敬、尽孝道,除了在思想道德品质上约束外,必须寻求其他硬性约束,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有法律保障。反方认为:孝是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儿女与生俱来就应有的本质和义务,况且对孝立法的标准很难制定,各地对孝的方式和认识都有所不同,很难做到统一标准。双方各持己见,很难说清楚谁更有道理,但值得肯定的是:当前对孝这样最基本道德,已经败坏到了需要法律约束和惩罚的严重程度。 孝,本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是现在看来,这样道德性的约束力已经不能够对尽孝义务构成保障。既然已经突破了道德界线的约束,怎么用其他方式来弥补子女对父母长辈养老义务的保障,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试想一下,那些得不到尽孝的老人,又没有自理能力,叫他们的生活何以保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为那些得不到尽孝的老人而言,为他们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但是,通过法律保障是否有效还是问题。立法向来是针对坏人的,然而坏人总是躲在暗处,总是背着良心道德走的,它同样也会背着法律走。也就是说:它要诚心不孝的话,立法也没用,它还是会绕过法律而不孝,通过法律规定之外的方式来不孝。立法之后,对于那些不孝子女,是跟它说说有这么个责任和法律?说说而以肯定没用;还是是用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权益,去控告它呢?毕竟是自己的子女,控告它多少有点于心不忍,再说了控告之后也未必会得到真正妥善处理,相反还有可能会带来更暴力的不孝。显然,用法律来保障的方式治标不治本,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对于正常良心道德的人而言,立法尽孝肯定没必要。而那些不孝子女恰恰又是因为道德败坏而造成的,由此来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加强道德教育。只要做好了道德教育,正所谓君主有所为有所不为,那么它自然就会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道德是人自发的本质意愿,是人最高的品质体现,因而只要从道德上防止不善或者作恶的最有利武器,也是最直接有效而又最节约成本的最佳方式。然而道德就跟“破镜容易圆镜难”一样,破坏容易生成难,也就是说有主动故犯以致形成习惯的时候,要再想挽回从前之初的性本善相当困难。 而法律是对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外来的强制约束,更具有显明的惩罚意义。法律约束是固定死板的,这条有可能过头,而那条又可能有点,是不可能完善而有空子可钻的。法律更体现在事发后的惩罚,而这远远不可能挽回甚至弥补事发所造成的损失,法律是被动的。道德的主犯一旦形成,法律不可以拉着主犯的手让它停止不犯,而主犯却可以背着法律继续去犯。法律的控制毕竟处于后发之态,是有极限的。因而,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以德治为主,以法治为辅的社会治理机构。 随地乱扔垃圾这也需要立法吗?法律真的能防止自杀吗?慈善机构做了违背良心道德的不善之事还能叫慈善机构吗?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只要稍微有点良心道德和素养,都会觉得这是多么可笑的事情。当然现实中还有太多太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而又备受争议的事情。总归而言,都是道德败坏之后的产物。也就是说道德一败坏了,什么问题也就都来了。 事实上,道德就是心灵的大坝,而法律等外界事物和观念都只不过是辅助的二三防线而以。一旦道德败坏,就像洪水溃坝一样势不可挡,法律这样的二三道防线又能有多大作用?由此可见,道德培养的素质教育是何等重要。相信很多人也都知道这一点,但实际坐起来很难,因为社会大环境已经形成这样的潮流。要想真正做好提升修养,那么首先必须得修炼自己,从自身做起。让我们此时此刻,从现在就开始做一个有修养有道德的人吧! 德治与法治所引起的儒法之争 儒法之争亘古久远,国运随之兴衰。 法律与道德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对于法律的概念虽然众说纷纭,然而,法律毕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人们对它并不难理解。但是,对于道德的概念就不这么简单,像道德哲学是不是科学这样的问题,哲学家们到如今尚未达成一致。虽然如此,道德感是每个人都有的,每一个有感知能力的人都能够感知道德的力量,并根据直觉进行判断。令人惊诧的是,几千年来,全世界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竟然没有搞清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比如,从古至今,中国的儒法之争仍未了结——到底应该是法治还是德治,抑或德法兼治?清晰的结论是不存在的。国际上,德法之间的关系都将是一个论题。 正义需要载体,载体并不一定总是承载正义,法律和刑罚都是种“工具”,即好的法律是正义载体在伸张正义时所使用的工具。由于正义是一种德性,属于道德范畴,所以可以说,正义与法律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就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不仅一般人,有些著名的哲学家都不由自觉地把正义等同于法律。 如果将全部德性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的话,则它们应该是对内(个人或团体自身)约束的自律和对外伸张的正义。由于德性包含正义,公平属于善的范畴,我们可以得到德性与善之间的关系完善成:德性是一种向善的道德力量,从而使德性与善的关系得以明确。也就是说,德性与善之间的关系和正义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相似但不相等的。由此也可以得知,善也是一种状态。经过这样的划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正义的都是有德的,但有德的未必是正义的。那么,与自律对应的表示状态的善是什么?我们可以说:自律是趋向于无私的一种道德力量,因此,无私和公平就是伦理意义上的善的全部内容,其它的善都是从属于二者的具体的善。从而,“善”也就有了具体内容:无私和公平就是伦理意义上的善。必须说明,所谓的无私,并不是不要应得利益,而是不谋求额外利益。从中可见,道德与法的关系就是德性与法的关系,因为自律促使人们自觉守法,正义促使社会正确司法,而司法的手段就是公平地分配刑罚。” 从某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是社会制定的衡量公平的一部分现实标准。这种标准是人为的,是受地域和时代局限的。所有通过法律伸张的正义都是现实的正义。根据新的定义,正义是以公平为目标的,所以,公平就是正义的原则。因此,正义、公平和法律之间应该是一种三角关系:正义促进良法的产生,良法有助于公平的实现,而实现了公平,就是伸张了正义。回到二者究竟谁决定谁的问题,如果承认最初的社会契约不是现在意义上的法律,那么就可以说是正义决定良法。因此,我们可以做出结论说,道德决定法律。”有学者认为,“恶法非法”,即邪恶的法律不是法律;也有学者认为,恶法也有作用,即也是法律。既然法律只是一个工具,就必然有好的工具和坏的工具;工具是人为的,有技艺的人制造好工具,没技艺的人制不出好工具;同样,有道德的人制造好的法律,无道德的人制造恶的法律。这同样说明,道德决定法律。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人类组成社会后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有人认为德能治国,这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如果德真的能治国,那么人们制定法律就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对于治国来说,道德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由于道德是产生法律的基础,所以后者对前者有举足轻重的依赖性:法律需要得到99%以上的人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效果决定于执法人的道德观念,所有这些应该用“教”的方法来达到。而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只是针对极少数缺少道德的人的,所以称为“治”。也许有人说,他们所讲的“治”是广义的,就是管理的意思。但是,我认为,概念的狭、广义之分是语言学和哲学的噩梦,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哲学思维上的混乱。这种混淆导致一些统治者认为治国就是治民,而不是采用更加“民本”的“教”,即教民的办法。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坚定地执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完善法律,把法律放在首要的位置,并且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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