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的定义是什么?具体一点?

情人,一指恋人情侣,同爱人;二如今多比喻等同于恋人或情侣却无法予以正式名分或承诺的人(一般是第三者)。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尤其21世纪以来,广义的情人也包括妻子和老公。

一方或双方已婚或有恋人,情妇或情夫即为情人。若要名分即为小三、二奶、暗娼、统称“第三者”。

曹菁《爱情信仰论》认为,情人是一种爱情伦理关系,区别于婚姻伦理关系。婚姻是管控型伦理,有管控方介入,爱情是自愿型伦理,没有管控方介入。婚姻是管控男女关系的社会制度。不管是结了婚的爱情,和没有结婚的爱情,神圣性都来自于爱情伦理关系的产生。

第三者是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第三者”的概念,被中国社会和法律赋予特定的含义,始于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刚刚改革开放,西方的性解放观念开始涌入中国,一些受到这种思想影响的人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

在学术界也存在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争议,但并未见明确对“第三者”的概念本身提出疑义的。有人建议将“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改为通奸姘居,但并未取得各界人士的公认。诚然,“第三者介入”行为,必须是通奸姘居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婚外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主张把所有的通奸都认为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因此,“第三者”的概念在法律上,似乎已经特定化了。

婚姻的功能除了性、感情之外,还包括繁衍后代,互相扶助,减轻双方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等多方面,因此,《婚姻法》的价值追求理应包含着以上多元化的追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安全,相信这也是婚姻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而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常常会危及家庭的稳定,进而对社会的安全带来危胁,因此我们《新婚姻》法于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

目前社会中,破坏婚姻关系的婚外性行为发生较多,使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安定,对社会治安也有较大的影响,据官方资料统计发现,因奸情而引起凶杀案的事情屡屡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占全部凶杀案件的四成以上。

人类几千年形成的性心理习惯,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这种心理应该说男女完全一样,也是现代爱情产生的基点,如果性在婚外完全自由,则势必产生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冲突,增加了社会矛盾激化因素,影响社会其他方面的正常稳定发展。

正常人对自己的配偶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一般都会无法忍受,相关当事人经受感情、性和社会压力等方面的折磨时,情绪、情感易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对自己的感情难以调节及控制,从而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行为通常具有盲目性、冲动性和残酷性,往往也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从实践中看,有不少夫妻之间因一方有外遇而整天打架、闹离婚的。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个别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谋杀、自杀的悲惨后果。

由上可知,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直接危害后果主要是妨碍性生活的秩序和优良的风俗习惯,但是其带来的间接后果却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小者导致家庭破裂,大者甚至会造成谋杀、自杀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恶果。除此之外,婚外同居还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会风气。

情人是彼此间友情和爱情的结合,不以占有为目的,不用婚姻做目标,彼此相爱;有相互的空间,欣赏对方的优点,包容对方的缺点;不指责对方的人品,染指对方的感情、事业、家庭。

应用举例

情人是一种爱情伦理关系。

曹菁《爱情信仰论》认为,情人是一种爱情伦理关系,区别于婚姻伦理关系。婚姻是管控型伦理,有管控方介入,爱情是自愿型伦理,没有管控方介入。婚姻是管控男女关系的社会制度。不管是结了婚的爱情,和没有结婚的爱情,神圣性都来自于爱情伦理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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