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间接选举?举个例子

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扩展资料:

如:

1、主持组织

两个主持组织:选上一级代表时,投票时的主持组织是本级人大主席团,起统筹协调的主持作用的是上一级上届常委会。

2、提出候选人主体

(1)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

(2)差额1/5—1/2(512)。

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4.确定选举效力:主持的人大主席团。(谁主持投票,谁确定选举效力)

5、罢免

(1)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罢免案,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15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

(2)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3)谁选举,谁罢免。

6、辞职: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7、补选:可以等额选举,原选举单位补选,闭会期间常委会也可以补选。

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 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扩展资料:

选举制度经历了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

1953年我们制定了选举法,1954年有了地方组织法。就选举制度来说,这两部法律有一个分工。选举法顾名思义是选人大代表的法律,是规范选代表的。

地方组织法是规范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上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法律。另外,还有全国人大组织法,这三部法律是新中国的首批涉及选举的法律。

新中国初期的选举制度有一个特点,就是借鉴了苏联的经验。20世纪50年代的选举,就选举的民主程度来说低于现在,典型的是没有差额选举,另外,直接选举的级别仅限于乡镇。当时我们没有搞差额选举,一方面是学习苏联,另外也是自己经验不足。

第二个阶段就是1979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

这次修改面很大,一个进展是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变成了差额选举。我们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是县乡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里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确定的差额是三分之一到一倍。

就是说,选一个代表的话得有两个候选人;如果选两个代表,至少有三个候选人;选三个代表至少有四个候选人。设区的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这个差额也明确了,必须达到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比如一个省要选100个代表,最低差额要有20个,在120人中选100个。就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经过几次修改,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上要有两个渠道提名。一是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另一个就是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

开始是上下规定的都是10人以上联名,后来大家反映不合理,就设一个台阶,省级人大代表想另外提名候选人得3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20人以上联名,县乡还是10人联名。

领导人正职的选举,规定了原则上要差额,如果提不出别的候选人可以等额。另外,领导人副职必须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一到三人。如果两个渠道代表提名的多,超过了法定差额率,就要进行预选,预选出来的正式候选人也必须是差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网

原文地址:https://www.minzuwang.com/life/1055598.html

最新推荐

发表评论

评论将在审核通过后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