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消防队灭火是否收费

消防队灭火救援不收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提高防火意识的途径: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五、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队属于为民无偿服务,不需要收费,如收费属于非法索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在遇到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均可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19。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完全属于义务行为,不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也只是依照规定补偿因实施该消防行为而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并不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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