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的含义是什么?

恶法非法的含义:

“恶法非法”是指: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恶法亦法”。"良法"应具有人民性、科学性、程序性、正义性的基本特征和要素。

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一个论点。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1790—1859),他认为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现在法学界流行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因此形成了两大立场,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恶法亦法

所谓恶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缺少合法性和正义性的那些法律典则和法律规范。恶法是一个学理用语,在一国实在法的体系中并没有恶法的相关概念,也许一个国家的立法过程隐含了构造恶法这一行为方式并进而形成了恶法的典则和规范。而在这样的情形下,恶法并不同时被贴上恶的标签,它仍然是以良法的面目出现的。

恶法是一国实在法的基本构成,是以实在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这是恶法的基本特征。我们说某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典则为恶法,就必然是在它能够发生实证性和实用性的法效力的语境下进行的。

恶法对法治的危害则主要体现于下列方面:

第一,恶法对法治理念实现的阻滞。作为良法,法治理念是应当处于实现状态的,而且一个法律规范和过程保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位一体性。而恶法则会阻滞中国法治理念的实现,它有可能割裂了法治理念中上面三个基本元素使它们碎片化。

例如中国一些地方公权机构往往采用一些非理性的执法方式,或者用政策指导执法,或者用经济衡量执法,或者用执法作为政绩工程等。这实质上将法治理念有所隔断,从而导致指导这种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处于恶法状态。这是恶法的最大弊害之一。

第二,恶法对法文化形成的阻滞。法律文化的形成是法律正能量的凝练,是法律中积极向上的因素的积淀,而不是那些糟粕东西的沉淀。在实在法体系中存在着恶法,这可能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难以避免的。一国实在法中,恶法越多,越难以形成相对优势的法律文化,这是恶法的另一个法治危害。

第三,恶法对法信仰形成的阻滞。伯尔曼指出:“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个论断被法学界或者视为法律谚语或者视为法治中的警句。信仰法律首先应当信仰良法,恶法并不在法信仰的范畴之内。法律体系中的消极因素与法律信仰的提升是有关联度的。

第四,恶法对法律意识形成的阻滞。当我们强调相关主体要树立和强化法律意识时,我们是以良法为语境的。但不幸的是,法律体系中确确实实有恶法之存在。法律意识的培植和强化就有了非常大的难度。基于此,恶法便可以被归结为有害的东西,便不能够与法律体系相等同。

“恶法非法”是指: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恶法亦法”。

1,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法律、法规等)内容的不良善;

2,“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道德)定义“法”的思维方法;

3,“恶法非法”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现在法学界流行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因此形成了两大立场,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

扩展资料: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

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

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

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恶法亦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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