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和弃标是什么意思

1、废标是指在政府采购之中出现了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并且存在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投标的报价都超过预算、或者遇到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遇到以上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就称为废标,废标是可以收回保证金的。

2、弃标就是指自动放弃中标的(前提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需要注意,中标人中标后弃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构成废标的几大要素: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

(1)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

(2)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

(3)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

(4)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标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等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已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予以终止,废除已中标人的行为,称之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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