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2001)

第一条 为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提高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种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精液、卵、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畜种禽,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畜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种禽管理工作。第五条 政府鼓励对种畜种禽的科学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种畜种禽,鼓励单位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第六条 对重要畜禽品种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其保护名录由省畜牧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第七条 省畜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第八条 禁止在畜禽品种保种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确因育种需要进行杂交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畜牧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进口种畜种禽,应当遵循有利于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良种资源保护的原则。第十条 进出口种畜种禽,必须向市畜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培育畜禽新品种,必须按照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评审和审批手续。

未经评审和审批的畜禽品种,不得用于生产、销售,不得发布广告。第十二条 建立种畜种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国家重点种畜种禽场,由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管理部门审批;

(二)其他种畜种禽场,由市畜牧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种畜种禽场应当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进行种畜种禽的繁育;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种畜种禽档案。第十四条 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省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任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所用种畜种禽来源和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达到一定的数量;

(五)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

(六)具有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必须领取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种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和胚胎生产等国家重点种畜种禽单位,经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种禽单位,经市畜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单纯从事种畜种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畜牧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单位凭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畜种禽的品种、品系、代次、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核换证。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种畜种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内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利用种畜种禽进行家畜配种或者利用种禽卵进行孵化和从事胚胎移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具有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引进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种卵及其精液、胚胎。第十九条 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县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从事胚胎移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省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第二十条 出售的种牛、种羊、种马,应当达到本品种二级以上等级标准,其中,公畜应当达到一级以上等级标准;出售其他种畜种禽,应当符合本品种标准。

出售种畜种禽应当出具加盖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单位公章的《种畜合格证》、《种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

《种畜合格证》、《种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由省畜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中有关条件的原种场、一级良种繁殖场、二级良种繁殖场、种畜种禽专业户和家禽孵坊,可以依照《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领《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条 原种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畜种禽来自经省种畜种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优良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或从省外、境外引进的生产性能表现优秀的优良品种。

(二)有具备高、中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场长。

(三)有较好的自然资源和生产配套设施。

(四)育种资料完整、可靠,记录表格全面,并能定期进行总结、统计、分析。

(五)认真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具备相应的防疫设施。

(六)各类原种场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100头、公猪10头,4个以上血缘;

2.牛:培育品种母牛300头、公牛10头,地方品种母牛200头、公牛5头;

3.羊:母羊500头、公羊30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5000羽(应有20个家系)、公鸡配套;

5.鸭:母鸭2000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1000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300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200羽、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500羽、公鹑配套;

10.蜂:200箱。第四条 一级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畜种禽来自从原种场、原产区或上一代场引进的下列品种:

1.经省种畜种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

2.从省外、境外引进的优良品种。

(二)有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充足的饲料资源和较完善的生产设施。

(四)育种资源齐全,记录表格全面、完整、真实可信。

(五)认真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具备相应的防疫设施。

(六)各类一级良种繁殖场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60至90头、公猪6至9头,3个以上血缘;

2.牛:培育品种母牛150头、公牛5头,地方品种母牛100头、公牛5头;

3.羊:母羊200头、公羊20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3000羽(应有20个以上家系)、公鸡配套,引进外来鸡D系3000羽;

5.鸭:母鸭1000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500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200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150羽、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300羽、公鹑配套;

10.蜂:100箱以上。第五条 二级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饲养的畜禽品种是地(市)农业行政部门核定并从原种场、原产区或上一代场引进的品种。

(二)有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一定的生产设施和相适应的饲料条件。

(四)有相适应的记录表格和育种资料。

(五)有防疫设施、能做好防疫工作。

(六)各类二级良种繁殖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30头、公猪3头,3个血缘;

2.牛:地方品种母牛60头、公牛5头以上;

3.羊:母羊100头、公羊10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1500羽、公鸡配套,引进外来鸡D系1500羽;

5.鸭:母鸭500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250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100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100羽、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100羽、公鹑配套;

10.蜂:60箱以上。第六条 种畜种禽专业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公畜是从原种场、良种繁殖场或原产区引入的获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优良品种。

(二)从事家畜人工授精人员已经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三)能按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防疫工作。

(四)各类种畜种禽专业户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种公猪1至2头,也可使用精液配种;

2.牛:种公牛1至2头,也可使用精液配种;

3.羊:种公羊2至3头;

4.鸡:本地良种母鸡300羽以上,配套系500套以上,不得自繁制种;

5.鸭:母鸭200羽以上;

6.鹅:母鹅100羽以上;

7.兔:母兔50只以上;

8.鸽:母鸽50羽以上;

9.鹌鹑:母鹑80羽以上;

10.峰:40箱。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网

原文地址:https://www.minzuwang.com/life/1081033.html

最新推荐

发表评论

评论将在审核通过后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