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合目的性指什么

刑法中的合目的性指的是在司法解释中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难以明确适用的,进行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条文。司法主体从规范目的角度解释法律规范,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或者目的性扩张解释,能够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出合理的划分,使得不确定的罪名变得确定,以利于司法裁判。

在刑法解释学上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寻求其合目的性:(1)社会公理,即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社会正义的基本理念;(2)行业规则;(3)人伦常理,即人性的基本要求;(4)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5)社会发展需要。

最近,偶然了解到一个概念,叫“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对于不系统学习哲学的人来说,实在太过晦涩。查阅各种资料,从最庸俗的角度理解这个概念,也感觉这个概念非常厉害。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是康德美学中一个基本概念。康德认为,审美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目的分为内在目的,外在目的。内在目的是自身概念的完满性,也就是有概念的。外在目的是自身对于要实现的对象的有用性,比如一个人的择偶标准就是要找个有房有车的人,然后在这个概念指引下,去实现找到有房有车的人这个对象。概念与对象之间的这种协调性,也叫有用性、因果性。而无目的性就是无概念的、无有用性(无利害)。

康德认为,审美是无目的的。庸俗的理解,美是纯粹的,不带功利性的标准。运动本身带来的愉悦就是纯粹的,运动本身带来多巴胺和内啡肽的分泌,让人产生愉悦。当然,有些人运动是为了减肥、塑形之类的,这就不纯粹了。不掺杂目的性的鉴赏才是审美。运动本身虽然无目的,但却带来了愉悦的心情,从审美的角度来说,它又是合目的性,一种自发和形式的和目的性,而无内容(功利的目的)。这是康德美学理论中的一个二律背反,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即是虚假,又是真实的。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虽然无法解决现实中大量非纯粹美的问题,但对人们的世俗生活已经有足够指导。

一个人要取得好的成绩,上考场之前,老师和家长让学生不要老想着考上什么学校、什么成绩,要放松,平常心对待,考试时不那么紧张、不那么想着考试的目的,最后在放松平常心态下考出了平时都考不到好成绩。这就叫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放松本身无目的,最后却考到了好成绩,由合乎了目的性。

古人说的“有意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大概就是指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再举个例子,NBA赛场上,平时罚球很准的运动员,一到关键时刻,要靠罚球决定胜负的时候,越想着要投进罚球,越投不进罚球。反而那些平时罚球命中率很低的运动员,不去想进球赢得比赛这个目的去罚球,却经常两罚全中。

人们做很多事情的时候,老是想,我们做这些事情的目的是什么,我要时时想着我做一件事情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这样很累,效果也未必好。人们常说,当兴趣变成职业,所有人都会厌烦。大概就是目的性太强。一个女孩,老觉得自己那里不够精致,天天整容、化妆,把自己脸都整畸形了。另外一个女孩,长相一般,但是就是很平常心的看待自己的外貌,过去多年,良好的心态让她比同龄人都要显得更加年轻和美貌。

很多人讲,你若盛开,清风自来。其实,可以换一种说法,只管盛开,清风必来。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也被称作主观的合目的性。主要自身感觉到美好的事情,只管享受感觉美好的时刻,坚持认为美好的做法即可。这种美是纯粹的,但是又合乎很多外在事物的功利性。

所以,不要去问为什么,感到美好就是美好,切切实实的感觉。美会导致一些其他美好的结果,但这种美好不是其他美好结果的因。如果因果绑定,美好便可能不再美好。被未来之果束缚的心灵,也可能很难得到解脱。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理论——康德关于实现人性自由的终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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