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

天赋人权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17、18世纪提出。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格老秀斯认为,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东西或正当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

扩展资料: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正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正义,一种是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

比如火在希腊和波斯都是以同样的方式燃烧的;而约定的正义则纯粹基于规定,如赎金数量的多少等。从中不难看出,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相通,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色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权利学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赋人权

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或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是不证自明并有普遍性。法定权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给予其统治下之人民,由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条订立并编纂成为法律条文。

天赋人权在政治学和法学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规则(英语: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及其衍生开的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规则意为只有当公平、道德和公正这些更高原则获得满足后,法律才可以被执行。

天赋人权来源

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17、18世纪提出。

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格老秀斯认为,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东西或正当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即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限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17、18世纪,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对这一思想进行重要的发展。

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在当今时代,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较为片面的“人权”概念。

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英]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6)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最基本权利。

自然权利是一切生物所固有的,不为人类独有。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被用作思想工具,有力地讨伐不公正,直接促进人类的自我解放。但是对自然权利的解读也陷入片面。中文翻译的“天赋人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其含义的被歪曲。人类作为自然的道德维护者,在哲学定义上应当维护其他物种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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