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票面是否载明受款人姓名,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按票面有无到期日期可分为定期本票和即期本票。本票不需经承兑,出票人出票后即负付款责任。
拓展资料:
一、票据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二、责任承担地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三、本票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第七十七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