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四风是什么

党风廉政四风是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风要求反“四风”、改作风、树新风。

(一)形式主义

在一些党员、干部中表现得相当严重。比如,检查工作前先给下面打招呼,领导来基层调研时安排个“经典线路”,往政绩材料里注水……种种表现不一而足。这些表现的共性是“虚”字当头、“空”字挂帅,净搞一些花团锦簇、虚头巴脑的花架子,场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空空洞洞,中看不中用。

(二)官僚主义

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欺软怕硬、做官当老爷、官官相护、贪污腐败的领导作风。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官僚主义是剥削阶级思想和旧社会衙门作风的反映。

(三)享乐主义

在精神状态上,不再为实现党的任务和人民的利益克服困难、奋发向上,而是思想空虚,精神萎靡,贪图安逸,不思进取;在价值取向上,把个人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认为艰苦奋斗已经“过时”,享乐安逸才更“现实”;

在工作态度上,怕苦怕累,逃避责任,得过且过,遇到困难和矛盾绕着走,不愿意到艰苦的地方和单位工作,更不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重实效;在生活方式上,追求“贵族化”,吃喝玩乐,沉湎于花天酒地、声色犬马。 

(四)奢靡之风

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扩展资料

“四风”问题的社会危害

党中央颁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公然违反八项规定,大肆追求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同时,各项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由此可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现代化”的建设,严重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伟大中国梦的进程。

“四风”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 党群干群关系。“四风”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四风”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死敌大敌顽敌,其危害是一方面使党脱离群众、丧失密切联系群众的最大政治优势,另一方面使群众同党若即若离乃至离心离德,长此以往,必将从根本上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根本上摧毁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反对四风廉洁从政

四风指的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风问题是违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四风”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 党群干群关系。“四风”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习近平曾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说到底,是与理想信念不坚定、不牢固联系在一起的。”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述了理想信念动摇是“四风”顽疾产生的思想根源之所在。

因此,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必须从思想根源抓起,只有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才能从根本上祛除“四风”,牢记党的宗旨,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扩展资料

四风问题的解决办法:

反对形式主义要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

反对官僚主义要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

反对享乐主义要着重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现象。

反对奢靡之风要着重狠刹挥霍享乐和骄奢淫逸的不良风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风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解决“四风”问题 必须从思想根源抓起

四风是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主义。1.形式主义:群众反映最突出的是追求形式、不重实效,图虚名、务虚功、工作不抓落实。2.官僚主义:群众最不满意的是办事推诿扯皮多,效率低下,不作为、不负责任。3.享乐主义: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多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安于现状、贪图安逸,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4.奢靡之风:群众反映为主要是条件好了,许多方面做过头,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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