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办理异地转诊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所患疾病属于疑难疾病,经本市三级甲等或市级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受本市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该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异地就诊的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应高于本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扩展资料

异地转诊流程:

1、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承担转诊业务医院提出申请;

2、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异地转诊审批表;

3、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意见;

4、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同意;

5、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异地转诊审批表前往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办理转院需要的手续如下:

1、由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某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市内转院申请表》或《某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医保)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盖章;

2、由转出医院结算处凭《市内转院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转诊市内转院申请登记,并与拟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经对方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确定;

3、由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有备案结果的市内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病人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转入住院登记,一份留存备案;

《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参保人员患病治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转诊转院:

1.危重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2.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3.专科病症,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4.因病情需要做某些检查和治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此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异地转诊一般是一次性的,因为罹患大病,不得不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医。

由主诊医生出具诊断意见。转诊不是想转就能转的,到底能不能转诊,取决于主治医师的意见,只有他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才能办理转诊。填写转诊申请表,到社保部门备案

填写转诊申请表后,需要到医院的社保窗口盖章,转诊单才能生效,接着就要去社保部门备案了。

有些地方的备案需要患者亲自去办理,另外,接受转诊的医院不能比原来的医院等级低,比如患者先在深圳一家二甲医院就医,那么转诊的医院必须也是二甲,甚至更高。持社保卡就医,办好上面的手续后,异地就医时,带上最新的金融社保卡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异地就医:

1.离开参保地长期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

2.长期在参保地外异地工作和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参保人员

3.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等在外时间不超过3个月,突发疾病需要治疗的参保人员

4.受统筹地区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农合跨省医疗费可联网报销要开“转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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