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有哪些?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在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材料渊源,法的制定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引进;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还是习惯以及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

法原类型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必须适用的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引用”的规范。

具体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

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指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的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的规范。

具体有:部门规章、各县市人大发布的决定和决议、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等。

相对法源

具体有:习惯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资料。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一、含义

法的渊源一词在中外法学著述中是一个有种种诠释、包括多种含义而并非特指某一确定含义的概念。它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人民意志;可以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可以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可以指法的材料渊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或理论、学说;等等。但无论中西方法学著述,对法的渊源的解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在中国,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二、渊源

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的渊源是发展的,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的渊源多有不同。如古罗马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法律、习惯、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著作;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法、有关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习惯,其中成文法在不同朝代又常有不同形式。就是说,各个历史时期、各个国家,不可能有种类完全一样的法的渊源。一国有多少种法的渊源,有什么样的法的渊源体系,主要由该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

三、内容

法的渊源

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现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现,以法律形式表现或以行政法规形式表现。立法者或执政者的重要职责之一,便在于使所制定或认可的法,获得适当的、科学的形式。执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了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渊源与自己和自己经办的各方面事项的关系。

法的内容

一指法的阶级本质,一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规定了什么内容。法的形式则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

与法的内容的关系呈现出两种情况:一方面,作为表现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的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不同本质的法往往有不同形式,如封建制法的本质决定封建制法中存在皇帝的敕令、诏书这种形式。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决定法的形式,如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需要以宪法、法律、法规来调整的社会关系,因而都有相应的法的形式。另一方面,在有的情况下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又是复杂的。一是同一种法的形式往往也可以为不同阶级本质的法所采用,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的形式,既为资本主义法所采用,也为社会主义法所采用。再是具有相同阶级本质和调整内容的法,往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使在同一国家的同一历史时期内,由于创制法的国家机关的复杂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担负的任务的复杂性,也必然造成法的渊源的复杂性、多变性。前者如,同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在美国、法国采用成文宪法形式,在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形式。后者如,在中国,1982年宪法之前有一种称为法令的法的渊源,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也是法律,这样,现行中国法的渊源中就不存在法令。这类情况是由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国情造成的。

法的渊源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的渊源是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法,只有那些由一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成为法的一种渊源的社会规范,才是法。要把某种意志上升为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必须使这种意志采取法的表现形式。一般说,只有成为法的渊源的社会规范,才能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才能明了今天中国有哪些形式或种类的法,才能明了今天中国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主要有哪些。

其次,法的渊源所以有不同的类别,是因为它们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产生或认可。立法者不能制定或认可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渊源。研究法的渊源问题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

再次,不同的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研究法的渊源有助于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有助于明确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样的法具有最高效力。

最后,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同法的渊源亦有不同的技术特点,研究法的渊源问题,有助于立法者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制定或认可特定形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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