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核心是社会契约论。

当时的欧洲崇尚的是君权神授,可以说是欧洲政治的不变的法则。 霍布斯的学说是依据他的伦理学来谈的。 霍布斯认为,每个人愿意遵守自然法,这是道德的约束。

霍布斯是英国保守主义哲学家,霍布斯的重要性在于,他在抽去了古典目的论和中世纪神学内核之后,从极其简洁的预设出发,完美推导出现代主权国家的法权结构。这一法权结构根植于人类政治事务的性质之中,成为现代国家法权结构事实上的底线。

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并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高无上理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权者不服从任何权威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涉及最多的是刑法,他是从对罪与恶的区别与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属于道德范畴的“恶”与属于法律范畴的罪加以区别。

历史评价

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首先,作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霍布斯开创性的将新科学和政治哲学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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