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预告登记是指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为了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登记,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拍卖交易的监督,也不是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目的是设立拍卖交易,由于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债权设立与不动产转移登记之间往往间隔较长。为了平衡不动产交易各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抵押预告登记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真正物权尚未确立,所以不是。 3.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无法依法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登记行为。只有符合条件并完成抵押登记,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衍生问题: 提前抵押登记流程: 1.应用 2.接受 3.费用 4.审计 5、登记在册。 6.修理证书 7.证书的颁发。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预抵押登记制度: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而抵押预告登记与预告登记有所不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如下: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
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在抵押权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权,亦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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