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对客体的感知,即有主体感知的存在,又有主体追溯客观的存在。
主体追溯客观存在的前提是,假定抛弃主观感知后的纯客观存在。这个假定是主体认知客观实相不得以的求证方法。我们把这种假定赋值给了主体认知客体时的“主观理性”。这个假定前提本身是主观干预。也就是说,主观理性是建立在主观干预之下的一种前提假设。
而纯粹的客观存在是力求排除主观干预的一种客观存在。这本身就是一组认知矛盾。这个矛盾是人为的。
我们力求把经过人为干预过的主观认知视为人的主观理性,并且认为主观理性就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知。
存在的即合理的,正是表达了一种对客观自然以及主观认知的整体性的合理。这种合理性本身包括了不合理的主观存在。
这时的不合理正是超出人为干预的预设之外的所有主观感知。
你如果问为什么不合理,他会告诉你因为你超出了预设前提范围。假如你问他预设本身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他会用权力或自由告诉你最后的真相。
这句话本身是没有什么错误的,但要看个人理解,可能在理解上会出现错误。
“存在即合理”出自于德国的哲学家黑格尔。原文是:Was
vernünftig ist, das ist wirklichund was wirklich
ist, das ist vernünftig.
英文翻译是:What is reasonable is realthat which is real is
reasonable. 另译:What 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
英文翻译为“reasonable”或者“rational”这和中文的合理我觉得是不同的吧,因为合理的意思是合乎道理或事理。而这里我觉得也是把“存在即合理”这个“合理”理解为道理肯定是不对的。
可能“事理”更比较贴近黑格尔所想表述的真实的意思但是还是不准确。黑格尔认为的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事物就必然会出现,而出现的事物必然也是合乎理性的。
出现的事物,一定有他实现的原因的,而他的出现又未必是合乎道理的。所以这句话我们最重要的是理解“合理”这个词的意思,如果这句话我们把“合理”理解为正确的,合乎情理的,那么我们就是望文生义,断章取义了。
意思就是: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原因,存在的一切事物都可以找到其存在的理由。
黑格尔的这句名言出自其《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1820)。
原文是:Was vernünftig ist, das ist wirklichund was wirklich ist, das ist vernünftig.
扩展资料:黑格尔认为,宇宙的本源是绝对精神(。它自在地具备着一切,然后外化出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科学,最后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归自身。
因此,凡是在这个发展轨迹上的就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必然会出现的、是现实的。
反过来讲也同样成立。这才是“存在即合理”的本来意思。无数现象符合某种“理”,有其出现的reason,但并不一定是通常语境下的合理,亦即“正确的”的,例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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