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法唐朝那个皇帝实施

两税法,由唐朝宰相杨炎所创,也称作“两税制”,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具体是指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据丁征税的作法,实行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

①背景

武周(武则天建立的朝代,国号“周”,又因皇室姓武而被称为“武周”,具体时间为690年—705年)过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

②内容

a、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b、主户和客户(住户指地主,客户指租佃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c、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d、“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e、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f、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g、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h、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③过程

“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

但是,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④影响:

a、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b、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c、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d、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e、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以上摘自易建房网,谢谢。

在整个唐朝的税收体制当中,“两税制”可谓是安史之乱之后的唐朝的一个救星。安史之乱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税收制度,而导致严重的社会矛盾造成的。之后的“两税制”推行,对于改变这种社会动荡的局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均田制和租税制双双失败后,唐朝统治者推行“两税制”

一开始伴随着均田制而推行的租税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对于一些穷苦百姓来说是极为沉重的负担,使得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激化了社会矛盾。“两税制”则是在如此的背景之下所推行的。

(一) 均田制和租税制加重百姓负担,加大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

均田制,指的是当时的唐朝按照户籍人口来分配土地;租税制虽然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其实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按照人口平均土地的原则,缴纳定量的赋税。租税制看起来十分平均,并且似乎是非常公平的一种税收制度。

但其实,一旦产生了人地矛盾,这种“公平”的税收制度就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种阻碍。唐朝后期,人口开始上涨,但土地分配没有达到人口上涨的速度,人地矛盾加重,百姓无法用仅有的土地来获得相应的收入,更加无法负担如此沉重的负担。

久而久之,大量农民在沉重的赋役下,不得不开始变卖土地开始逃亡。如此一来,就形成了极具社会动荡的局面。从某个方面来说,这种社会动荡也是引起之后的安史之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两税制”改变以往平均分配税收的原则,以贫富差距为标准

之后的“两税制”,在改变平均分配原则的同时,也改变了这种社会动荡的局面,拯救了唐朝的颓势。两税制的主要原则,就是依据不同贫富程度,来分配赋役。

如此一来,税收制度和人口户籍的关系就被切断,人地矛盾同样也无法影响到税收制度的进行。在具体的实操层面,因为根据贫富差距进行了分类,所以对于穷苦农民的压力也不会很大,而资产较多较为富有的地主则需要承担更多的税收。

如此一来,两税制虽然威胁到了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对于政府来说,也增加了一定的税收收入,能够保证税收制度的持续运行,所以这项制度还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运行之下,开始推行。

在《旧唐书》当中就有记载,两税制的实行方式,“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两税制增加了政府收入,也缓和了社会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社会动荡的唐朝来说,两税制的推行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不仅改变了当时的局面,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一) 改变了以往税收困难的局面,针对性的措施能够增加政府税收

从经济层面来说,按照贫富差距来进行征税的方式,是一种精准征收赋税的方式,不用把压力全部负担到穷苦的农民身上,而能够保证一定的税收收入,可谓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这种相对公平,实际上比之前的绝对公平的实施困难更小,而且能够产生一定的有效作用。两税制的改革,从基本的农业生产力和产权等等方面,来进行了一定的税收安排,存在着一定的意义。在两税制实行之前,农民为逃避赋役,放弃自身土地而逃亡的例子很多。

这种现象不仅让政府的税收更难实行,而且还破坏了农业生产结构,对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具有一定的阻碍。

两税制的实施,最大的作用就是改变了这个局面。据《旧唐书》当中记载,“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这就是两税制给大唐所带来的最大的改变和最大的意义的体现。

(二) 缩小了贫富差距,发展了生产力,有力的缓解了社会矛盾

其次,从社会层面上来说,正是因为在经济方面的进步,两税制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农民和地主的贫富差距,对农业生产力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对社会矛盾有了缓解作用。

实际上,从制度层面上来说,两税制度在人地矛盾的前提之下,有效的避免了人地矛盾给税收带来的影响,并且缓和了人地矛盾给农业生产和社会其他方面所带来的伤害。两税制在促进政府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之上,缩小了贫富阶级之间的矛盾,更加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升。

两税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废除了之前按照人口来征收税赋的原则,并且废除了对以往贵族阶级的特权,让税收制度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公平,而更是针对所有阶级的一种公平。所以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各个阶级之间的矛盾都是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的。

总结

在社会动荡的背景之下,两税制改变了以往按照人口分配的原则,而重新制定了按照贫富进行赋税征收的原则。这种原则的制定,维护了农民阶级的利益,缩小了贫富差距,所以对于社会矛盾的缓解起到了促进作用。

两税制重新激发了税收制度的活力,让本来无法进行下去的税收制度能够继续发挥作用,而且这种制度还改变了以往国家制度当中的很多弊端,诸如纳税数额的标准不一、社会贵族阶级的特权严重等等。所以,在提到后期的唐朝之时,两税制都是改变那时唐朝颓势的最重要的武器之一,对整个唐朝历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法不同:

1、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2、两税法:

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

二、影响不同:

1、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故租庸调不得不破坏。

2、两税法: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税法结果

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

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两税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租庸调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网

原文地址:https://www.minzuwang.com/life/1181550.html

最新推荐

发表评论

评论将在审核通过后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