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是什么,各有啥用?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对象

1、 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2、 无劳动能力的人;

3、 无生活来源的;

4、 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历史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6年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残社员的吃、穿、烧(燃料)、教、葬。自此,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具雏形。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定性为“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并把“五保”的供养内容调整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所需经费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列支。

2000年起,伴随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经费逐渐调整为从农业税附加列支。

2006年1月1日,《农业税条例》正式废除。同年1月11日,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条例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经费来源做出如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五保户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则为保教)。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 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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