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
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脸红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处分从轻,组织上占多数。
第三,对严重违纪和重大岗位调整的严惩,应该是少数。
第四种:只有极少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才能立案审查。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重新定义了“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和函询,让“脸红出汗”成为常态;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处分的多数;纪律处分重、重大岗位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规备案审查,成为少数。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