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缓?:
我们经常在电视或新闻上看到某个人被判处死缓,那到底这个死缓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死缓就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以死缓。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孙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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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什么意思: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在中国,死缓是什么概念:
最初知道“死缓”时还小,当时很恐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感觉是件非常残忍的事,一个将死的人,哪怕多等待一天,都是一种极度的痛苦,让一个人生生在死亡的阴影下度过两年,简直是人间最酷烈的惩罚。长大了才知道死缓的真实秘密:死缓在中国是一张发还死囚生命的门票!接下来可能便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年、然后慢慢降至十几年、几年。没几年,一个罪恶累累,民愤滔天的恶徒,就会大大方方走出牢笼,象模作样坐在清白之人应坐的位置上!我不懂法律,但世上的道理是繁则简简则繁,法律也一样。它虽然深奥也必定从简约入门。古时章法:杀人者死,伤及盗者抵罪。直至今日,这条章法还是现代法律惩处犯人的立法灵魂。虽然,西方许多国家从“人道”角度出发废除了死刑,但它们保留了终身监禁。而中国,至少在近年内废除死刑是无望的,但是中国的法律奇就奇在有法无律。律是什么?最通俗的含义应该是标准。法是一种相对可变的东西,而律应该是相对不变的标准。法因律树立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没了律就成了一纸空文!争取死缓到最后可以苟活性命是对法律的严重挑衅!以我“法盲者”的理解来分析,死缓应该适用的范围是重大特大复杂的案件。杀人不过头点地,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尽管要死的人犯了法,但他还是应该受到生命尊严的最后关照,如果因为个人情绪而影响法律执行,往往会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留一个缓刑的回旋,可以使我们更清醒地面对生命,面对真正的罪恶。我一直反对所谓从重从快打击这种明显违法的口号,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一直继承到现在,难道就没有法律专家意识到这是彻头彻尾错误的口号吗?什么叫从重?死刑叫从重?如果其人罪不至死,为了从重而判死刑,那算不算执法犯法?反之,其人罪本至死,死刑是适当量刑,又何来从重一说?从快的概念?目前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每年都有许多重特大案件不了了之,甚至几年都无法告破,这种效率怎么和从快挂起钩来?反之,对一件案情复杂的案子,在还没取得大量事实真相的前提下,盲目从快处决,那么造成后果后又有谁为冤死的灵魂负责?综上,中国几十年来,一直执行了有法无律的道路,法律在中国其实是强者的护身符弱者的索命符。黑帮老大刘涌死缓案,再一次引发人们对中国法律的怀疑与思考。刘涌罪该死吗?从判处死刑的情形来看,他是该死的。但从缓期两年执行来考量,哈哈,他注定死不了了,一个注定罪该死的人却又荒唐地注定死不了,这又算哪门子法律?西方部分国家废除死刑,但还是保留了终生监禁,它的终生监禁不等同于中国的无期徒刑,中国小老百姓能犯判无期徒刑的几乎没有了。西方的终生监禁是精神死刑,而中国区区一个死缓,就能使罪犯从肉体到精神完全解放!远足99:刘涌案里的“大夫”究竟是谁们呢?“死缓”已演变为我国法律上的重大漏洞,如不及时修正,更多更大的罪恶必将更加汹涌地冲击这个清平世界!雨水:是啊,人的脑袋不是韭菜,割下来是长不出来了。所以要慎重。所谓慎重,就是要看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是不是成立!从目前的审判情况来看,刘涌犯罪集团的上述罪名是成立的。法院也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刘涌作为首犯,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现在的事情看来有些不对,已经坠入了云雾山中。犯罪集团的首犯刘涌缓期两年执行;而犯罪集团的主犯,刘涌的爪牙宋健飞是死刑,立即执行。原草:我看是要留下首犯,让其戴罪立功,接发出更多的慕绥新马向东们吧?也许这次一判又暴露出几个“慕马”也不一定哪?沈阳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的前院长不是都进去了吗?这就叫引蛇出洞,四十多年前的招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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